排污許可證(大氣、水)發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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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稱 |
排污許可證(大氣、水)發放 | ||
許可依據 |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十五條;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六條;
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》第十、四十四條。 | ||
許可條件 |
1、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;
2、已履行排污申報登記義務;
3、排污口經規范化整治;
4、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;
5、環境保護部門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數量,且申請排放量在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數量之內;
6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 | ||
需提交的
全部材料 |
1、營業執照(復印件);
2、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表或變更(已申報的不重復申報);
3、排污許可證申請表;
4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;
5、申請年度及上年度兩年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,申請年度及上年度的各月水費單;
6、污染防治方面有關技術資料(包括污染治理設計方案、驗收資料);
7、燃料進貨單和燃料品質檢測單;
8、污染物排放口登記證; | ||
受理方式 |
書面受理 | ||
辦理程序 |
見排污許可證發放程序 | ||
辦理機構 |
環境監理所 |
辦理期限 |
5個工作日 |
承辦人員 |
陳立、楊帆 |
聯系方式 |
0591-87337820、0591-83327974 |
工作時間:周一至周五,上午:08:00-12:00,下午:14:30-17:30(夏時15:00-18:00) | |||
投訴監督:市環保局投訴電話:87115815, 市效能投訴中心:83311225
網站:http://fzepb.gov.cn(投訴與咨詢專欄) |